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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规例简介
发布日期: 2017-1-5

香港地区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规例简介

    香港法例《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和《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是香港主要的玩具法规。在香港销售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它们的相关规定。这两个法规的主要负责机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香港海关。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负责制订与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有关的政策;香港海关负责执行《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管理在香港供应的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安全。

    1.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根据《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规定,有关玩具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必须确保其供应的商品安全,凡供应香港使用的玩具,均须符合以下三套安全标准其中最少一套所载的每一条适用规定,才可进入香港玩具市场,否则即为违法行为。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对违反条例相关要求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下面为三套安全标准:

(1)国际玩具自律安全标准;

(2)欧洲en71系列标准:

  EN71-1-2005玩具的安全性.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EN71-2-2006玩具的安全性.第2部分:易燃性;

  EN71-3-1994玩具的安全性.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EN71-4-1990玩具的安全性.化学及类似试验的试验箱;

  EN71-5-1993玩具的安全第5部分:化学玩具(组)试验品除外;

  EN71-6-1994玩具的安全性.第6部分:与年龄组有关的警告说明图标;

  EN71-7-2002玩具的安全性.第7部分:手指涂料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EN71-8-2003玩具的安全性.第8部分:用于家庭的室内和室外的秋千、滑梯和类似活动玩具;

  EN71-9-2005玩具的安全性.第9部分:有机化合物-要求;

  EN71-10-2005玩具的安全性.第10部分:有机化合物-制样和制取;

  EN71-11-2005玩具的安全性.第11部分:分析方法;

(3)玩具安全的用户安全规范ASTMF963-2007。

    2.《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第424B章)已1998年4月生效。该规例规定,在玩具及儿童产品的显眼位置、产品的任何包装、加于包装上的标签,或附于包装内的文件上:

    必须附有识别标记,这些标记必须以清楚可读的形式,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载有制造商、入口商或供应商的命名、商标或其他识别标记,及在香港的地址;

    任何就玩具或儿童产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做出的警告或警戒、必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如要查询有关上述条例规定的安全标准及规格,以及认可进行安全测试的化验所名单,可联络香港创新科技署产品标准资料组。

    附上:有关“出口玩具到香港的法规要求和常见测试项目”的表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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