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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赞成对某些玩具实施严格的苯酚限制
发布日期: 2017-2-28

欧盟成员国赞成对某些玩具实施严格的苯酚限制

    2017年1月10日,欧盟成员国正式批准一项议案,对专为3岁以下儿童而设和其他会放入口的玩具实施苯酚使用限制。此举将为该议案的正式通过和在欧盟范围内实施打开大门。

    目前,关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框架性指令在附表二附录C以列表方式,针对专为36个月以下儿童而设或其他可放入口的玩具,规定了4种化学品的特定迁移限值。这些化学品是双酚A、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和磷酸三(2,3-二氯丙基)酯(TDCP)。上述议案将在该清单中加入苯酚。

    苯酚又称石炭酸,用途广泛。苯酚已认定存在于聚氯乙烯(PVC)、游戏机、浴缸、充气玩具,以及用于制作儿童帐篷和游戏隧道的合成纤维之中。它还用作水性液体玩具(毡头笔、吹泡泡产品)的防腐剂,并用作制造用于玩具的树脂黏合木料的酚醛树脂单体。

    苯酚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已引起不少关注,据称可能对人类产生血液毒性及免疫毒性作用。就玩具而言,儿童比成年人更易受到化学暴露的有害影响,因而更受到普遍关注。

    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主要规例(CLP规例)已将苯酚列为第二类诱变物质。另外,关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指令附件二第三部分第五点规定限制所有玩具使用苯酚,并规定根据CLP规例,列为第二类诱变的物质可以存在于玩具中,但其含量限制为10,000 毫克/公斤或1%。

    此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已制订相关的欧洲标准,如EN 71-19:2005+A1:2007、EN 71-10:2005及EN 71-11:2005,来限制和检测玩具材料中苯酚的限值,即用作单体时为15mg/kg(迁移限值),而用作液体玩具材料中的防腐剂时则为10毫克/公斤(含量限值)。

    然而,考虑到现有的科学证据并且须为苯酚暴露提供足够水平的保护,欧洲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根据关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指令运用其权力,对专为36个月以下儿童而设或其他会放入口的玩具所用的化学品实施特定限值。

    欧委会是因健康及环境风险科学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而采取上述立场。该委员会建议,在欧洲标准中规定的15mg/kg的迁移限值至少应减少一半,以降低有害暴露的可能性。

    此外,2013年,欧洲食品安全局的食品接触材料、酶、调味品及加工助剂小组将苯酚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从每日1.5 毫克/公斤体重降至每日0.5 毫克/公斤体重。

    根据这些建议,玩具安全专家组化学品小组于2014年3月26日和2015年2月18日建议,限制会被放入口或专为36个月以下儿童而设的玩具所含的苯酚,即存在于聚合物材料时最髙浓度为5mg/kg(迁移极限),而当作为防腐剂存在时则是10毫克/公斤(含量极限)。随后,玩具安全专家组于2016年1月14日投票支持该项建议。

    不久之后,欧委会向成员国理事会提交一项立法议案,将该项建议纳入最终文本,并于2017年1月10日获理事会批准。因此,欧委会可采纳该项措施,并于《官方公报》上公布。

    新议案的具体修订内容是,对会放入口或其他专为3岁以下儿童而设的玩具,苯酚的限制将包含在关于玩具安全的第2009/48/EC号指令附件二之中。修订就是引入苯酚的迁移及含量限制。各成员国实施的法例亦将作出同样的修改。

    拟议指令第一条对在玩具中的苯酚最高浓度作出限制,在作为聚合材料分析时为5mg/kg(迁移限值),而作为防腐剂分析时为10毫克/公斤(含量限值)。

    根据第一条,迁移限值和含量限值均应按欧洲标准EN 71-10:2005及EN 71-11:2005所规定的方法评估。上述欧洲标准规定了在确定从玩具中释放的有机化合物时样品制备及萃取的程序。EN 71-10:2005标准要求在一个小时内用100毫升水萃取10平方厘米的玩具材料。

    拟议指令第二条规定,成员国有责任将修订后的迁移限值最迟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18个月内转置为法例。成员国必须从该日起实施新限值,并将转置措施通报欧洲委员会。

    在收到成员国理事会的批准书后,预料该议案很快会在《官方公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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