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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REACH”真的来了吗?
发布日期: 2017-5-20

“中国版REACH”真的来了吗?

   

    近期,由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8)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的国家标准《消费品化学危害限制要求》(下文简称“限制要求”)的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中国版REACH"是什么?

 

    我们常说的“REACH”指的是“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在2007年6月1日颁布的针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该法规被誉为欧盟乃至全球近20年来最重要的法规之一,深刻影响全球贸易和全球化学工业的竞争格局,其地位不言自明。

    而我国近期发布的《限制要求》(征求意见稿)虽然被很多人及部分媒体称为“中国版REACH”,然而其核心内容与REACH相比仅是冰山一角,一方面,它仅对特定危害性化学物质在具体消费品中限制和禁止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缺少REACH法规中注册、评估和许可等相关要求;其次,在法律执行层面,据悉该标准的最终性质仅作为推荐性标准,这也无法与欧盟REACH法规的强制规定相比。即便如此,我们依旧可以预期的是该标准在正式发布之后将对国内部分消费品的生产企业以及国外相关产品的进口商产生较大影响。

 

二、"中国版REACH"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1)化学物质的选取原则

    本标准以欧盟“REACH法规((EC) No.1907/2006)”为蓝本,剔除了工业用途化学物质,选取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根据我国现有的各类消费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增加了“REACH法规”中未包含的一些有害化学物质,如2-巯基苯并噻唑(MBT)(CAS号 149-30-4)等,本标准目前总共列出了103类有害化学物质。

    涉及的化学物质种类也相对较为繁杂,大体上包括重金属类、烷烃、卤代烷、烯烃、苯类、多环芳烃类、酚、醛、醚、醇、酯及盐类、胺类、染料类以及其他化学物质。

依据联合国GHS确定的化学品危害分类标准,103中化学物质均有致癌性、生殖毒性、靶器官毒性等一项或多项慢性健康危害。合规化学在此为大家列出几个代表性化学物质的GHS分类情况,以供大家参考,具体如表1所示。 

 

1 限制性化学物质GHS分类 示例

化学物质

GHS分类

(CAS: 7439-92-1)

急毒性-经口,类别4,H302;

急毒性-吸入,类别4,H332;

生殖毒性,类别1,H360;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类别2,H373;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类别1,H400;

危害水生环境-慢性毒性,类别1,H410

二氯甲烷

(CAS:75-09-2)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H315;

眼损伤/眼刺激,类别 2A,H319;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接触:麻醉效应,类别3,H336;

致癌性,类别 2,H351;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接触,类别1,H370;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类别1,H372

乙苯

(CAS:100-41-4)

易燃液体,类别 2,H225;

吸入危险,类别1,H304;

致癌性,类别 2,H351;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类别2,H373;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类别2,H401

注:更多化学物质危害性分类情况可在合规化学网“化学品数据库”板块进行查询。

 

2)限制要求的采纳原则

    严格来讲,该标准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标准,对于列出的103类化学物质的限制要求基本都是从其他标准或法规中整合而来。

    所有化学物质限制要求的提出遵循的是优先原则(优先国内,再国外)。即对于国内已有消费品中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学物质,本标准优先采用国内标准的限制要求;对于国内消费品中没有限制要求的有害化学物质,本标准参考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EN71-9 玩具中有机化合物通用要求”、“生态纺织品标准Oeko-tex100-2017”等国外法规/标准的限制要求,提出本标准的限制要求。

    具体参考的一些主要的国内外与消费品中有害化学物质相关的标准可查看原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3)新产品或消费品的参照性原则

    我国目前虽然只提出了103类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然而根据标准要求,当新产品的使用人群、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环境与某一现有产品种类类似时,则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可参照现有产品的相关限制要求。

 

三、“中国版REACH”与欧盟版REACH的差异有哪些?

 

被冠上“中国版REACH”的《限制要求》是否真的是欧盟版REACH的翻版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限制要求》与欧盟REACH有着非常大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如表2所示。

 

2 《限制要求》与欧盟REACH差异性对比

《限制要求》并无欧盟REACH中关于化学物质注册、评估、授权、通报等要求,而仅规定了化学物质的禁限制使用要求。

《限制要求》针对的是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而欧盟REACH针对的则是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及其制品。

《限制要求》是对现有标准或法规中物质限制要求的归纳整合,而欧盟REACH与欧盟的其他法规标准并无交叉重合。

《限制要求》中物质顺序大体是按照重金属类、烷、卤代烷、烯等由简单到复杂的次序进行排序,而欧盟REACH中物质则按照限制要求的提议及采纳顺序自然生成。

《限制要求》对于新化学品或消费品具有开放性,可参照现有类似产品的限制要求,而欧盟REACH并无此特殊说明。

 

四、“中国版REACH”将对哪些群体造成影响?

 

    我国目前在消费品领域并没有关于化学危害的基础通用标准,随着《限制要求》的后期正式发布,将弥补在该领域的空白。同时考虑到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其技术特点,我们可以预期有部分群体将在该标准发布之后受到一定影响。

理论上,以下群体将成为《限制要求》的首批使用者或执行者:

消费品监管部门。将依据这一新标准,对消费品的质量及安全进行监管;

    消费品相关企业(生产、贸易等)。将遵循这一新标准,规划消费品的设计、生产等活动;

    消费品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参考这一新标准,开展具体消费品化学危害标准制定等工作;

    其他关注消费品质量和安全的组织和人员。

 

五、小结

 

    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从几个方面为大家科普了所谓的“中国版REACH”这一热点文件,想必大家也对该标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未来该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在消费品领域无疑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然而从技术内容看,依旧有很多不足之处,与“正宗的”欧盟REACH相比,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追赶。

    即便如此,对于消费品相关企业或监管部门而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新政策仍然十分必要。只有如此才可做到未雨绸缪,规避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在门槛持续性抬高的趋势之下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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