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HA发布REACH法规PAHs指南
2013年12月,欧盟发布了法规(EU) 1272/2013,将8种多环芳烃(PAH)的限制范围从轮胎扩大至在正常和可预见使用条件下直接并且长期或短期但频繁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玩具、儿童护理用品和大众消费品中的塑料和橡胶材料。扩宽范围[1]已于2015年12月生效。
2017年2月,我们已通知贵公司[2],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宣布就按照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大众消费品中塑料和橡胶材料中的多环芳烃的使用限制发布指南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该指南草案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
2018年3月7日[3],ECHA发布指南,以帮助消费品行业符合REACH法规附录XVII第50条PAHs的管控范围。该(无法律约束力的)指南提供了一种"循序渐进的方法"来评估某一物品是否在限制范围内,并列出了在限制范围内外的物品和子类别的不完全清单。同时在附件3中列举出了13种在限制范围内的物品或者部件的实例。
根据该指南,多环芳烃可能存在于以下材料中:
˙ 作为自然污染物存在于用于生产橡胶和塑料的矿物油、煤基填充油/增塑油中
˙ 弹性橡胶中有意添加的用以赋予颜色和弹性等特征的炭黑(煤烟)
˙ 含有上述材料的再生轮胎或塑胶材料
˙ 油漆、清漆或涂层,如由合成聚合物制成的塑料涂层
该指南特别纳入两项重要考虑因素,如下列所述:
˙ 物品橡胶或塑料涂层中的PAH含量应单独评估
˙ 公共场所使用的瓷砖/垫子和人工运动场使用的人造草皮为公众所使用,纳入限制范围
附件1和附件3列举了在限制范围内的物品或部件,其中附件3列举了说明性示例。附件2列举了应被视为限制范围外的消费品的示例。
表1简要概括了应视为在限制范围内的,由塑料或橡胶制成,直接且长期或短期重复与皮肤或口腔接触的物品或部件的实例。
REACH附件XVII第50条限制范围指南:关于一般消费品中的多环芳烃化合物,与2018年3月7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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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 |
示例 |
1 |
服装、鞋类、手套和运动服 |
l 紧身衣、手套、帽子、婴儿鞋、袜子和内衣 l 鞋类(鞋底除外) l 帆布背包/背包(手柄、皮带、皮带扣和肩带调整以及肩带接触部位的塑料部件) |
2 |
家用器具、手推车和助行器 |
l 拐杖和手杖中的手柄和手腕带 l 炊具、厨具、家用电器和工具的手柄和握手部分 l 塑料杯和保温瓶的手持和饮用部分 l 衬垫和桌布以及移动和便携式设备 l 手提包和肩带包的外侧和可触及内测 |
3 |
体育器材 |
l 地毯绒头(草皮绒毛)以及人造运动场草皮地毯在正常使用期间磨损后可接触到的成分 l 飞盘、健身/伸展球、羽毛球和瑜伽/拉伸垫 l 自行车和脚蹬踏板车的把手、座椅和车把 l 哑铃、高尔夫球杆、船桨和球拍的把手 l 独木舟、皮划艇和类似轻型船的内部零件 |
4 |
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 |
l 沐浴玩具、换尿布垫、儿童自行车、婴儿床、床垫、塑料或橡胶小雕像、枕头、塑料剑、橡胶气球、跑步自行车、出牙咬环、玩具滑板车和玩具割草机 l 婴儿学步车、玩偶、玩具枪、高脚椅、乐器和绘画用品的外表部分和可触及内部 |
5 |
表带、手腕带、面罩、头带及类似物品 |
l 梳子/刷子、眼罩、束发带、太阳眼镜、牙刷、表带、哨子和腕带 l 雨伞把手 l 耳塞、移动音频设备和防护设备的外表部分 |
6 |
其他 |
l 公共场所家具中的靠背、把手、腿、座椅和桌面 l 书写工具盖子和手持区域(尖端部分除外) l 地毯绒头(草皮绒毛)以及正常或合理使用后磨损而暴露出的可触及成分 l 橡皮擦、睫毛夹、指甲护理品、橡皮筋以及用于制作服装的纺织品和纤维 l 车辆(变速杆、把手、安全带、方向盘和座椅内饰) |
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