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成员国委员会一致通过将苯并(a)芘列入高度关注物质(SVHC)授权候选清单(高度关注物质清单)。至此,授权候选清单上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增加至169种。
从物质加入清单之日起,如果物品中含有该物质,并且重量比超过0.1%,则该物品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EEA)内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充分信息,确保客户可以安全地使用物品,或者在收到消费者的要求后45天以内提供相关信息。上述信息必须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生产商和进口商需在六个月之内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报,如果:
●每位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生产或进口的物品中所含物质总量超过一吨,并且
●该物质在物品中所占的重量比超过0.1 %。
如果该物质作为某种特定用途使用的情况已经注册过或该物质没有暴露的可能,则可以豁免。
	    苯并(a)芘属于多环芳烃化合物,在德国PAHS 标准AfPS GS 2014:01 PAK和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条款50中也是需要管控的,其具体信息如下:
	 
						中文名
					 
						EC Number
					 
						CAS Number
					 
						用途
					 
						苯并(a)芘
					 
						200-028-5
					 
						50-32-8
					 
						主要是以杂质或者组分的形式存在部件中, 一般不会有意生产。
					
		
			
				 
			
					 
				
					 
				
					 
				
					 
			
				 
		
	
					 
				
					 
				
					 
				
					 
			
苯并(a)芘其他管控要求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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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名称  | 
			
				 法规名称  | 
			
				 管控要求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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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并(a)芘 (BaP)  | 
			
				 REACH法规附件XVII  | 
			
				 1.填充油、轮胎或轮胎零件中的含量≤1 mg/Kg; 2.能长期或短期重复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或口腔的塑料或橡胶部件中的含量≤1 mg/Kg; 3.玩具,包括儿童运动器材和儿童用品≤0.5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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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GS认证  | 
			
				 1.可放入口中的材料,和皮肤长期接触或和皮肤短期重复接触的玩具材料≤0.2mg/Kg; 2.和皮肤短期接触的玩具和皮肤长期接触或和皮肤短期重复接触的非玩具材料≤0.5mg/Kg; 3.其他和皮肤短期接触的材料≤1 mg/Kg。  | 
		
企业责任
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物品制造商和出口商需在这种物质纳入清单起六个月内向ECHA通报:
i.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1吨/年/制造商或出口商
ii.物质在物品中的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0.1%
reminder:
随着SVHC候选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
